备受水运行业关注的航道立法工作,在经历了十八年的漫长等待后,终于正式进入了立法
程序。4月2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草案)》进行
了首次审议。按照立法工作安排,该法今年有望颁布实施。
航道是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我国现有内河航道通航里程近13万公里,沿海航道通航里程
8000多公里,作为水路运输的基础,这些航道承载着约占社会货运总量11%和货物周转总量
47%的货运量。但是相比于美国、德国等航运发达国家,我国航道的利用率还比较低,水路运输
的效能还有待进一步发挥。实践中,我国航道保护和利用面临着航道规划科学化水平不足,航道
建设等级和网络化程度较低,以及建设拦、跨、临航道建筑和进行非法采砂取土等活动造成碍
航、断航等突出问题。此外,我国航道的利用率还比较 项目规定了相关法律责任,并对在航道内河航道保护范
低,水路运输的效能还有待进一步发挥。
围内破坏航道条件的一些行为作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与此同时,我国在航道领域的立法进程要滞后于水 草案规定,建设单位没有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
运事业的发展。目前,在航道领域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 价材料进行审核或者报送的材料没有通过审核而开工建
是1987年国务院制定实施的《航道管理条例》。由于该 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条例颁布时间较早,一些规定过于原则、约束力不强, 限期补办手续,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手
对一些新问题、新情况缺乏规范,法律责任不够明确具 续继续建设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
体,已无法适应新形势下航道保护和利用的需要。
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为此,此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航道法草案 予处分。违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规定建成的项目
针对栏、跨、临航道建筑物选择和建设对航道通航条的 导致航道通航条件严重下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
要求保障不够,导致航道通航条件恶化的问题,明确和 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或
强化了航道保护的相关制度。
者拆除的,可以交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代为采取补救措
草案规定,建设跨越、穿越航道的建筑物、构筑物,应 施或者依法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当符合该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对通航净高、净宽、埋 草案规定,禁止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进行水产养
设深度等通航条件的要求;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永久性拦 殖;禁止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
河闸坝,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建设 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禁止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
通航建筑物,并实现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 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
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五同步”;在航道保护范围内 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政策运行的活动;禁止危害通航建筑
建设临河、临湖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应当符合该航道通 物、航道整治建筑物、航标等航道设施安全的活动;禁
航条件的要求。
止在河道内为保护航道而依法划定的砂石禁采区采砂。
草案规定,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 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的其他区域采砂,不得损害通
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 航条件。
响作出评价,并送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
通过审核是建设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条件。没有进行航
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或者审核认为建设项目不符合本法
规定的,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部门不予批准、核
准,建设单位不得建设。
草案对没有依法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建设
航 道 法 进 入 立 法 程 序
水运航道保护将有法可依
受国务院委托,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作关于航道法
草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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