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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深圳港液体危险货物储罐检查检验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一、为什么要制定《深圳港液体危险货物储罐检查检验管理办法(试行)》?

  答:我市港区内有5家液体危险货物仓储企业,共113个储罐。这些储罐从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开始陆续建成投入使用,罐龄超过20年的占一半以上,最长的有33年,有的储罐已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随着使用年限的增加,储罐腐蚀情况不断加重,而且不同企业的维护保养方法和力度差异较大,储罐存在的安全风险令人担忧。目前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对储罐检验周期、检验机构资质未作明确要求,检验质量难以保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储罐定期检验无法实施有效监管。为规范定期检验,以便及时发现隐患,全面降低储罐安全生产事故风险,特制订《深圳港液体危险货物储罐检查检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有效期3年。

  二、《办法》与交通运输部《港口危险货物常压储罐检测工作指南》有什么不同?

  答:《港口危险货物常压储罐检测工作指南》更侧重于检测技术指引,对专业检验机构资质仅要求为国家认可的,没有更详细的规定。《办法》明确了定期检验机构的资质,而且对储罐的维护和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三、在《办法》出台前储罐已做检测是否需要重新检测?

  答:《办法》定期检验对检验机构和检验项目有更高的要求。在《办法》出台前储罐已做检测的,原检验机构的资质和检验项目符合《办法》要求,且尚在有效期内的,直接认可其定期检验的结论;否则,港口经营人应请具有定期检验资质的专业检验机构对原检测检验报告进行综合评定,出具定期检验报告结论。

  四、《办法》实施后,哪些储罐需要检验?

  答:《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当没有类似储罐的运行经验或数据时,定期检验的周期不得超过6年,大型储罐定期检验的周期不得超过4年。按《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储罐安全管理的意见》(交办水〔2017〕34号)第七条第(二)项规定:对设计施工资料缺失的储罐、罐龄在20年以上的储罐、缺乏有效检测记录且储存的危险货物火灾危险性为甲B类的储罐,在2017年12月底前完成定期检测,其他储罐要在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定期检测。

  五、储罐与工艺管道的分界线在哪里?

  答:储罐与工艺管道采用法兰连接的,分界线在罐体管口第一道法兰面;采用螺纹连接的在第一道螺纹;采用焊接连接的在第一道焊缝。与储罐相连工艺管道属于压力管道的,应按照压力管道相关检验和使用规程执行。

  六、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如何督促相关港口经营人做好储罐的检查检验工作?

  答: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每年度的储罐专项检查中,对企业是否开展年度检查进行监督检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建立储罐的动态管理台账,及时掌握每个储罐的检验状态,专人跟踪督促港口经营人按期完成定期检验工作;在换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及《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时,将检验报告作为符合性材料。

  七、港口经营人不按《办法》检验将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

  答:《办法》具有深圳市规范性文件所具有的法律效力。根据《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规定,储罐未按规定检验、检测评估的,属重大事故隐患。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处理,因此导致事故发生的按第一百零九条处理。

  八、专业检验机构不按《办法》检验或者出具虚假报告将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

  答:专业检验机构的资质不符合《办法》要求或不按《办法》规定格式出具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不予认可,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港口经营人承担。专业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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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圳港口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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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单位:深圳市鹏海运电子数据交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