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深圳市绿色港航建设,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交规〔2021〕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绿色交通建设领域港航部分资助资金(以下简称资助资金)作为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的子项,是专项用于深圳市绿色港航建设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绿色交通建设领域港航部分资金作为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子项,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申报、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制度。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资助申请的受理、审核和资金发放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数据认定和复核工作。
委托第三方实施项目审核的,市交通运输局应制定相关监督考核制度并加强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估。
第五条 绿色交通建设领域港航部分资金由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年资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5300万元,在不超出年资助总额前提下,各资助项目间金额可调剂使用,如经审核的资助金额超过资助总额,按比例实际发放。
申请人应使用深圳市绿色港航资助申报系统进行资助申报。申请人在申请资助资金前,应在资助申报系统中填写企业、船舶、车辆或其他机械的信息。
第二章 资助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资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
(一)深圳港岸电设施建设,指港口建设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的船舶岸基供电设备;
(二)深圳籍船舶岸电受电设施改造,指船舶进行接受岸电设施供电能力的改造;
(三)深圳港岸电使用,指港口岸电设施供电需量费、岸电测试费、岸电电价、岸电设施维护费以及船舶岸电使用;
(四)深圳籍船舶使用清洁能源动力,指建造、购置、改造的深圳籍港口工作船舶、客运船舶和建筑废弃物运输船舶使用天然气、电力等清洁能源动力;
(五)深圳籍船舶安装尾气净化设施,指江海直达船舶、港口工作船舶和客运船舶安装尾气净化设施;
(六)深圳市内购置使用电动堆高机,指在深圳港港区和外堆场范围内购置使用电动堆高机;
(七)深圳港内使用清洁能源动力拖车,指在深圳港港区范围内使用电动拖车或LNG拖车;
(八)靠泊深圳港的船舶使用低硫燃油,指海船进入沿海排放控制区使用硫含量≤0.1%m/m的低硫重油燃油。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助资金不予支持:
(一)已享受其他市级有关资金资助的项目;
(二)被中国信用网、信用中国(广东)、深圳信用网等三家公共信用机构披露,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以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企业。
第三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
第一节港口岸电设施建设资助
第八条 港口岸电设施建设按照项目建设费用的30%予以资助。
本项目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1700万元。
第九条 港口岸电设施建设资助申请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应为在深圳市从事港口经营的企业;
(二)港口岸电设施已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三)已有船舶成功使用该港口岸电设施。
第十条 申请人申请港口岸电设施建设资助,应在项目竣工60日内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项目立项证明材料(项目立项批复文件,或办公会决议、会议纪要);
(三)项目设计证明材料,包括工程设计文件中总概算表或设备安装工程概算表;
(四)项目设备购置证明材料,其中包括:项目设备购置清单、设备采购合同和设备购置发票;
(五)项目投资证明材料,包括专项审计报告;
(六)项目完成时间证明材料,包括项目交工验收文件;
(七)项目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证书。
第二节 船舶岸电受电设施改造资助
第十一条 船舶岸电受电设施改造按照项目改造费用的30%予以资助。
本项目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90万元。
第十二条 船舶岸电受电设施改造资助申请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应为在深圳市从事航运经营的企业;
(二)改造船舶应为深圳籍货物运输船舶;
(三)项目已竣工验收;
(四)船舶受电设施已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五)改造船舶已在深圳港使用岸电。
第十三条 申请人申请船舶岸电受电设施改造资助,应在项目竣工60日内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项目立项证明材料(项目立项批复文件,或办公会决议、会议纪要);
(三)项目设计证明材料,包括工程设计文件中总概算表或设备安装工程概算表;
(四)项目设备购置证明材料,其中包括:项目设备购置清单、设备采购合同和设备购置发票;
(五)项目投资证明材料,包括专项决算审计报告;
(六)项目完成时间证明材料,包括项目交工验收文件;
(七)项目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证书;
(八)申请船舶已在深圳港使用岸电的证明材料。
第三节 港口岸电设施供电需量费资助
第十四条 港口岸电设施供电需量费按照实际产生予以全额资助。
本项目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五条 港口岸电设施供电需量费资助申请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应为在深圳市从事港口经营的企业;
(二)每月使用岸电的船舶不得少于1艘次。
第十六条 申请人申请港口岸电设施供电需量费资助,应在每月15日前提出上月的申请,并提交供电公司出具的供电需量费结算有关证明文件,如有其他情况,需提交补充说明文件。
第四节 岸电测试费资助
第十七条 远洋船舶首次使用深圳港口企业岸电设施并成功使用岸电的,给予港口企业3万元/艘的岸电测试费资助。
同一船舶在不同港口企业首次连接岸电设施并成功使用岸电的,每个港口企业均可申请岸电测试费资助。
本项目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第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岸电测试费资助,应在每月5日前提出上月的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连接岸电船舶的具体信息;
(二)船舶测试数据及影像材料;
(三)经航运企业确认的电费结算单。
第十九条 岸电测试时,除岸电测试费资助外,申请人符合资助条件的,还可以申请岸电电价资助、岸电设施维护费资助和船舶岸电使用资助。
第二十条 岸电测试时,船舶必须遵守排放控制区的有关规定,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使用岸电的,必须使用符合规定的低硫燃油。
第二十一条 港口企业已就远洋船舶申请岸电测试费资助,该船舶靠泊深圳港时应使用岸电,如因特殊原因靠泊深圳港时未使用岸电,船舶所属航运企业应通过资助申报系统提交原因说明。
第五节 岸电电价资助
第二十二条 对于在靠港期间使用岸电的船舶,港口企业应按照不高于政府资助价格的电价予以收费,政府资助价格不低于0.3元/kW·h。
当政府资助价格高于港口企业用电合同价格或上网电价时,港口企业应按照用电合同价格或上网电价予以收费。
第二十三条 岸电电价资助按照港口企业用电合同价格高于政府资助价格的差额部分予以全额资助。
港口企业使用自发电的,按照上网电价高于政府资助价格的差额部分予以全额资助。
本项目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320万元。
第二十四条 政府资助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P电=P油×0.00031吨/度×E×A
P电:政府资助价格,单位为元/度;
P油:上一个月新加坡低硫油(MDO)平均价格,单位为美元/吨;
E:人民币对美元汇率,根据上一个月中行外汇牌价折算价月均数据确定,单位为元/美元;
A:资助系数为60%。
第二十五条 市交通运输局每月5日前在资助申报系统中公布当月政府资助价格。
第二十六条 岸电电价资助申请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应为在深圳市从事港口经营的企业;
(二)港口企业岸电供电价格不高于当月政府资助价格。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岸电电价资助,应在每月5日前提出上月的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航运企业确认的电费结算单;
(二)岸电电表起止度数;
(三)供电公司当期电价价格证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 使用岸电的电量,应以港口企业岸电设施的电表计量为准。
第六节 岸电设施维护费资助
第二十九条 岸电设施维护费资助按照港口企业岸电使用情况给予相应的资助。
本项目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十条 岸电维护费资助额=港口岸电使用电度电量×岸电维护费资助标准。岸电维护费资助标准按下表执行:
港口企业岸电使用率(A) | 岸电维护费资助标准 |
A<5% | 0.13元/kW·h |
5%≤A<10% | 0.17元/kW·h |
10%≤A<15% | 0.22元/kW·h |
A≥15% | 0.25元/kW·h |
港口企业岸电使用率是指港口企业每月使用岸电的船舶艘次占该企业同期靠泊的船舶艘次(驳船和港口工作船舶除外)的比例。
第三十一条 港口企业每月使用岸电的船舶艘次和用电量以该港口企业同期申请岸电电价资助的相应数据为准。
第三十二条 在深圳市从事港口经营的企业均可申请岸电设施维护费资助。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申请岸电设施维护费资助,应在每月5日前提出上月的申请。
第七节 船舶岸电使用资助
第三十四条 船舶岸电使用资助按照航运企业使用岸电的情况给予相应的资助。
船舶包括自有和租用船舶,同一航次靠泊两个以上港口企业的,每靠泊1个港口企业计算为1个艘次。
本项目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150万元。
第三十五条 岸电使用资助额=航运企业岸电使用电度电量×岸电使用资助标准。岸电使用资助标准按下表执行:
航运企业船舶岸电使用率(B) | 岸电使用资助标准 |
10%<B≤15% | 0.05元/kW·h |
15%<B≤20% | 0.08元/kW·h |
20%<B≤25% | 0.1元/kW·h |
25%<B≤30% | 0.13元/kW·h |
30%<B≤35% | 0.15元/kW·h |
35%<B≤40% | 0.18元/kW·h |
40%<B≤45% | 0.20元/kW·h |
45%<B≤50% | 0.23元/kW·h |
B>50% | 0.25元/kW·h |
航运企业船舶岸电使用率是指航运企业全年在全港使用岸电的船舶艘次占该企业靠泊全港艘次(驳船除外)的比例。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申请船舶岸电使用资助,应于每年1月31日前提出上一年度的申请。
航运企业全年在全港使用岸电的船舶艘次和用电量原则上以申请岸电电价资助的艘次为准,如有未申请的艘次,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船舶使用岸电的有关信息;
(二)由轮机长签署并加盖船舶印章的显示船舶使用岸电的机舱日志核证副本扫描件;
(三)经港口和航运企业双方确认的电费结算单。
第八节 清洁能源动力船舶资助
第三十七条 LNG动力、电力动力(含油电混合动力)船舶资助按照船舶主机功率0.5万元/kW予以资助,每艘船最高资助额度不超过1500万元。
本项目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1500万元。
第三十八条 清洁能源动力船舶资助申请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应为深圳市企业,并且为船舶所有人;
(二)船舶的船籍港为深圳;
(三)港口工作船舶的工作水域应为深圳水域,客运船舶所航行的航线应靠泊深圳港,建筑废弃物运输船舶航行的航线应靠泊深圳港;
(四)建造、购置、改造的船舶使用天然气或电力等清洁能源动力;
(五)申请人须承诺船舶为深圳港服务10年。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申请清洁能源动力船舶资助,应在该船舶登记之日起60日内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经营许可证;
(二)船舶登记证书;
(三)船舶购置(建造或改造)合同;
(四)船舶购置(建造或改造)发票;
(五)船舶检测机构的检查材料;
(六)船舶以天然气或电力为动力的证明材料;
(七)为深圳港服务10年的承诺书。
第九节 船舶尾气净化设施资助
第四十条 船舶尾气净化设施资助按照船舶尾气净化设施安装改造费用的50%予以资助。
安装改造费用包括船舶尾气净化设施费、安装费以及为安装船舶尾气净化设施而进行的船舶改造费用。
本项目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170万元。
第四十一条 船舶尾气净化设施资助申请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应为深圳市企业,并且为船舶的所有人或经营人;
(二)船舶的船籍港为深圳;
(三)船舶为江海直达船舶、港口工作船舶和客运船舶;
(四)项目已验收。
第四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船舶尾气净化设施资助,应在设施验收完成60日内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经营许可证;
(二)船舶登记证书;
(三)尾气净化设施安装改造的相关合同;
(四)项目验收材料,包含船舶尾气净化设施设计方案、竣工验收报告、尾气排放检测报告。
第十节 电动堆高机资助
第四十三条 电动堆高机资助按照每台机械购置费用的20%予以资助,每台最高资助额度不超过45万元。
本项目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90万元。
第四十四条 电动堆高机资助申请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应为在深圳市从事港口经营或外堆场经营的企业,并且为电动堆高机的所有人;
(二)购置申请人须承诺电动堆高机为深圳港服务10年。
第四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电动堆高机资助,应在该机械购置之日起60日内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经营许可证(外堆场企业无需提供);
(二)机械购置合同;
(三)机械购置发票;
(四)为深圳港服务10年的承诺书。
第十一节 清洁能源动力拖车资助
第四十六条 使用电动拖车按照租赁费用的50%予以资助,普通电动拖车每辆车每月最高资助额度不超过0.5万元,无人驾驶的电动拖车每辆车每月最高资助额度不超过1万元,使用LNG拖车每辆车每月资助0.1万元。
本项目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760万元。
第四十七条 清洁能源动力拖车资助申请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应为在深圳市从事港口经营的企业,并且为电动(LNG)拖车的承租人;
(二)申请人须承诺连续租赁电动(LNG)拖车为深圳港服务5年。
第四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清洁能源动力拖车资助,应在1、4、7、10月的10日前提出上季度的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港口企业经营许可证;
(二)车辆租赁合同;
(三)车辆租赁发票;
(四)连续租赁电动(LNG)拖车为深圳港服务5年的承诺书。
第十二节 低硫燃油使用资助
第四十九条 靠泊深圳港的船舶,承诺每次在沿海排放控制区航行期间均使用硫含量≤0.1%m/m的低硫燃油,每航次给予相应资助。
本项目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370万元。
第五十条 低硫燃油使用资助,按照船舶净吨确定资助金额。低硫燃油使用资助标准按下表执行:
序号 | 平均净吨(NT) | 资助金额(元) |
1 | ≤9999 | 655 |
2 | 10000-19999 | 950 |
3 | 20000-29999 | 1384 |
4 | 30000-39999 | 1640 |
5 | 40000-48999 | 1926 |
6 | 49000-57999 | 2045 |
7 | 58000-66999 | 2127 |
8 | 67000-75999 | 2370 |
9 | 76000-80000 | 2763 |
10 | 80001-120000 | 3543 |
11 | >120000 | 4251 |
第五十一条 低硫燃油使用资助申请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航运企业相关船舶已签署承诺书,承诺每次靠泊深圳港时,进入沿海排放控制区均使用硫含量≤0.1%m/m的低硫燃油;
(二)相关船舶进入沿海排放控制区时,全程使用硫含量≤0.1%m/m的低硫燃油。
第五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低硫燃油使用资助,应于低硫燃油使用后次月5日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显示船舶转用低硫燃油情况的机舱日志(扫描件),须注明转油时间及地点;
(二)油类记录簿(扫描件)。
第四章 资助审核与发放
第五十三条 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资助申请,需要补充提交申请材料的,应于市交通运输局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
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或补充提交申请材料的,视为放弃资助申请。
第五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局应于收到申请后12个工作日内对资助资金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通过并说明理由;符合申请条件的,准予通过。
对港口岸电设施建设资助、船舶岸电受电设施改造资助、清洁能源动力船舶资助、船舶尾气净化设施资助的申请,市交通运输局受理申请后,应组织专家评审会,进行现场考察和评审验收。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项目评审验收不予通过并说明理由;符合申请条件并通过专家评审会验收的,准予通过。
第五十五条 市交通运输局应将资助审核情况在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五十六条 公示期结束后未有异议的,市交通运输局根据市财政部门预算批复,拨付相应资助资金。
如有异议,市交通运输局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异议情况进行复核。异议属实的,取消企业资助资格;异议不属实或与申请资助资金事项无关的,维持企业资助资格。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发生违反《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深圳海事局关于实施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的通告》(深交规〔2019〕3号)的行为的,申请人应退回行为发生时前3个月的岸电电价资助。
第五十八条 发生违反为深圳港服务年限承诺书的行为的,申请人应根据资助对象实际服务年限,按比例退回资助资金。需退回资助金额=企业领取资助金额×(1-实际服务年限/承诺年限),实际服务年限自投入运营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九条 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应保证出具的材料真实有效。对于谎报、瞒报及提供虚假信息行为的企业,市交通运输局应取消其资助资格,如已发放相关资助资金,市交通运输局将予以追回。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十条 申请人应自觉接受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数据报送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六十一条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涉密等理由拒绝检查(包括拒绝提供相关材料),否则取消其资助申请资格,提供的相关材料务必真实有效。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十二条 参与资助项目受理、审核、发放和检查的相关人员应切实履职,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保守商业秘密,涉嫌弄虚作假或泄露商业秘密的,市交通运输局通报其所在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细则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或行业发展发生变化时,市交通运输局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第六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