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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交通运输部关于沿海港口预留水工结构等级集装箱码头靠泊能力管理的通知

      为规范沿海港口码头靠泊能力管理,我部发布了《沿海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交水发﹝201434号,以下简称《规定》)。为进一步明确沿海港口预留水工结构等级的集装箱码头靠泊能力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沿海港口按预留水工结构等级进行建设且经竣工验收证书确认的集装箱码头,其靠泊等级 按水工结构预留等级确定(仅限于按照《规定》进行靠泊能力管理)。需要再上浮等级减载靠泊的,港口经营人应按《规定》相关要求委托有资质的工程检测单位、 设计单位进行检测评估和论证,并将检测评估和能力论证报告报所在地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核定,减载靠泊船舶吨级按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海港平面设计规范中的设 计船型系列执行。

     二、按照2006年以来我部颁布的15万吨集装箱船设计船型尺度进行建设且经竣工验收证书确认的码头,可以靠泊现行规范规定的15万吨级集装箱船舶。

     三、按部2006年码头靠泊能力核查有关规定已进行靠泊能力核查的有水工结构预留的集装箱码头,仍按部、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等级和条件进行靠泊,不适用于本通知。

     四、本通知自20147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

  2014611

港口协会成员单位

  • 深圳港口协会

会长单位:盐田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

副会长单位: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副会长单位:深圳市大铲湾港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副会长单位: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

副会长单位:蛇口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

副会长单位:赤湾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

副会长单位:深圳大铲湾现代港口发展有限公司

副会长单位:深圳平盐海铁联运有限公司

副会长单位:广东大鹏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

监事会主席单位:深圳市华舟海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单位:深圳市鹏海运电子数据交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