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港口船舶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助力深圳市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和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蓝”可持续行动计划的通知》(深府办规〔2018〕6 号)和《盐田区节能低碳与循环经济发展资助计划实施办法》(深盐府〔2015〕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盐田区绿色低碳港口建设专项资助资金来源于区产业发展资金中节能低碳与循环经济发展资助专项资金,按照《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修订)》管理和执行,资金规模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辖区经济发展实际需求动态调整。
第三条 资金资助范围包括:
(一)岸电设施建设资助;
(二)船舶尾气净化设施资助,对江海直达船舶、港口工作船舶和客船安装尾气净化设施的改造费用予以资助;
(三)船舶在线监测设备资助,对江海直达船舶、港口工作船舶和客船安装排气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的费用予以资助。
第二章资助标准与申报
第一节岸电设施建设资助
第四条 岸电设施建设资助按照不高于市级财政补贴的1:1给予配套资金支持。
第五条 岸电设施建设资助申请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应为在盐田区注册2年以上且在盐田区实施岸电设施建设的港口企业;
(二)项目经满载测试和船舶连接使用后,完成竣工验收;
(三)申请人已签订岸电使用承诺书;
(四)已获得市级资助。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岸电设施建设资助,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盐田区节能低碳与循环经济发展资助申请书》;
(二)申请单位营业执照;
(三)项目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项目投资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采购、安装证明材料和专项决算审计报告);
(五)项目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及项目现场照片;
(六)项目获得市级资助的相关证明材料;
(七)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
第二节船舶尾气净化设施资助
第七条 船舶尾气净化设施资助按照不高于市级财政补贴的1:1给予配套资金支持。
第八条 船舶尾气净化设施资助申请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应为船舶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在盐田区注册2年以上且在盐田区实施船舶尾气净化设施改造的企业;
(二)船舶的船籍港为深圳;
(三)船舶为江海直达船舶、港口工作船舶和客船;
(四)项目已验收;
(五)已获得市级资助。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船舶尾气净化设施资助,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盐田区节能低碳与循环经济发展资助申请书》;
(二)申请单位营业执照;
(三)企业经营许可证;
(四)船舶登记证书;
(五)尾气净化设施安装改造的相关合同;
(六)项目验收资料,包含船舶尾气净化设施设计方案、竣工验收报告、尾气排放检测报告及现场照片等相关内容;
(七)项目获得市级资助的相关证明材料;
(八)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
第三节船舶在线监测设备资助
第十条船舶在线监测设备资助按照不高于市级财政补贴的1:1给予配套资金支持。
第十一条 船舶在线监测设备资助申请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应为船舶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在盐田区注册2年以上且在盐田区实施船舶在线监测设备建设的企业;
(二)船舶的船籍港为深圳;
(三)船舶为江海直达船舶、港口工作船舶和客船;
(四)监测设备符合深圳相关要求并与海事或环保部门联网;
(五)项目已验收;
(六)已获得市级资助。
第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船舶在线监测设备资助,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盐田区节能低碳与循环经济发展资助申请书》;
(二)申请单位营业执照;
(三)企业经营许可证;
(四)船舶登记证书;
(五)船舶在线监测设备的相关合同及发票;
(六)项目验收材料,包含竣工验收报告、设备运行情况及现场照片等相关内容;
(七)项目获得市级资助的相关证明材料;
(八)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
第三章 资金审批及监督
第十三条 审核程序
(一)区发改局受理申请,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受理申报材料;形式审查不合格的,一次性书面告知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完善材料后可重新申请;
(二)区发改局组织对项目进行现场考察或项目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三)由区发改局报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资助金额30万元以下(含)的项目由小组会议审定,资助金额超过30万元(不含)的项目报区政府常务会审定;
(四)审批通过后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项目,由区发改局按国库支付程序办理拨款手续;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区发改局进行调查,出具书面调查结论报告。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同一项目申请过区产业发展资金其它分项产业资金支持的;
(二)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税务申报或者企业年报申报的;
(四)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它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五)近三年有较大及以上级别安全事故或因恶意欠薪引发的劳资纠纷的;
(六)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诉讼或者仲裁的;
(七)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八)正在被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判的;
(九)提供虚假资料的;
(十)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十五条 申请人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应保证出具的材料真实有效,凡有谎报、瞒报及提供虚假信息行为的企业,停止发放资金,追缴相应财政补贴资金,并在相关部门网站上予以公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本专项资助按照《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修订)》进行监督和检查。区发改局可根据实施情况适时修订,并报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0年5月12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