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17年12月21日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管理队伍建设,确保我市交通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从源头上预防与减少交通运输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和《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交通运输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深圳市交通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管理人员)包括:道路客运、汽车客运站、道路货运(含货运站)、危险货物运输、公共汽电车、出租小汽车、港口(含港口危险货物储存)、汽车维修及驾驶员培训等经营类别的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人员。
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参与经营管理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等)、投资人和实际负有本单位生产经营最高管理权限的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第三条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对全行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工作。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制定相应的培训大纲、考核标准,组织编制相关教材以及开发考试题库等,并定期更新,及时向社会公布。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采用信息网络技术组织开展管理人员考核工作,采用无纸化考试。
第五条 本办法对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作出具体规定,考核不收取费用。
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考核机构)开展考核工作。
考核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具体实施考核,包括组建考核工作管理团队、制定考核工作管理制度、编制能力考核复习资料和模拟考试题目,以及布置考场、安排考试、监考、阅卷、登分、成绩报送等一系列事项。
我市交通运输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本单位管理人员参加培训、考核、备案及继续教育等提供便利。
第二章 考核申报
第七条 管理人员应当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应当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通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变更,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在20日内报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参加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管理人员应当由其所在的经营单位通过指定的考核管理系统注册报名,提出考核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方可参加考核,并按照指定考点和考核时间参加考核。具体的考核申报和证书发放程序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九条 申请参加考核的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二)申请参加考核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至申请考核之日,5年内没有因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而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
(三)由生产经营单位正式任命或者授权任命并与本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第十条 申请参加考核的人员应当在考核管理系统上填写《深圳市交通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申请表》(附件1),并上传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证明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明扫描件;
(二)营业执照扫描件;
(三)生产经营单位的任命书或者相关证明材料以及最近3个月本单位为其购买社保的清单扫描件;
申请人对提交的上述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作实质性审查。
第三章 考核发证
第十一条 鼓励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要求组织管理人员考前自培、自学,或者自愿参加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举办的培训班。
第十二条 考核相关事项:
(一)考核内容:由安全基础知识和安全专业知识两个部分组成,其中安全专业知识分为道路运输、城市公交、港口、维修驾培等经营类别。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与交通运输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安全管理知识、安全技术知识及典型事故案例分析等四个方面。
(二)考核题型:题型为单选题、多选题和判断题。满分为100分,80分及以上为合格。
(三)考核频率:原则上每月定期进行考核,考核在考试点进行,实行计算机无纸化考试。
(四)舞弊行为处理:参加考核的管理人员在考核过程中有舞弊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考核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分别给予口头警告、责令离开考场并取消当次考试资格,1年内不得参加考核。
第十三条 考核合格后核发交通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及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附件2,以下简称考核合格证)。考核合格证有效期为3年。管理人员应当在考核合格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并提交3年的再培训(继续教育)有效证明,即可换发考核合格证。
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继续教育)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须重新考核合格后再换发考核合格证:
(一)换证人员工作岗位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调整到主要负责人的须参加主要负责人考核;
(二)换证人员工作岗位出现行业内跨领域(经营类别)调整的须参加已更换岗位的考核;
(三)换证人员没有完成每年继续教育学时要求的须重新参加考核。
第十四条 考核合格证全市通用,不得转借、出租、涂改、伪造或者变造。
考核合格证遗失、毁损的,应当按规定申请补发考核合格证。
第十五条 管理人员在初次取得考核合格证时即视为已在主管部门备案。
服务单位或者职务、岗位发生变更时,应当在30日内通过考核管理系统企业端口申请更新信息,提交相关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换发考核合格证。
第十六条 已取得考核合格证的管理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考核合格证失效,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按程序注销其能力考核合格证:
(一)因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而受到刑事处罚;
(二)未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第十七条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在管理人员考核合格或者收到补发、换发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核合格证的核发、补发、换发等工作。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管理人员考核监督检查制度,督促相关机构和单位落实管理人员考核、备案、继续教育等一系列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对全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人员持考核合格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违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对考核机构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考核机构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内容包括:
(一)考核资格审查情况;
(二)考核计划的执行情况;
(三)考核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四)考核建档情况。
检查中发现考核机构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撤销其考核委托。
第二十二条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公开管理人员考核办法的管理事项、办事程序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已取得安监、住建、海事等单位核发的相关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证书在有效期内的管理人员视为已考核合格,可不参加考核。
第二十四条 深圳市交通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能力考核合格证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印制。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